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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章均不受影响 (第3/3页)
>的要求进行判断,越南并非西沙,南沙群岛的最早发现和先,在越南发现之时,西沙,南沙群岛早已不是无主地。 更何况越南也从未对西沙,南沙群岛行使过有效,持续,和平的管辖,我在各种场合一再声明对西沙,南沙群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并对越南犯侵我领土主权的行为多次表示议抗和对。 因此,越南的主张并不符合先这一领土取得方式的基本要求,其主张在法律上成为无本之木。二,越南无法依据家继承理论获得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主权 越南提出的另一个所谓法理依据是,其已经依据际法上的家继承理论,继承了法对于西沙,南沙群岛的控制权。 越南以继承其前宗主法的领土为由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提出主权要求,认为历史上的安南,法属殖府和南越府都曾以越南的名义对“长沙”和“⻩沙”实施了管辖,据1954年《⽇内瓦约》,法结束其在越南的殖统治后,越南就相应地继承了法在西沙,南沙群岛的统治。 然而事实并非如越南所言,法于1933年⼊侵我西沙,南沙群岛并将其划⼊安南的一个省。显而易见,法对我西沙,南沙岛屿的侵本⾝就是不合法的,本就不能构成越南所谓继承的对象。 而且,二战期间法被⽇本逐出南沙群岛,⽇本战败撤出后,法并没有返回南沙群岛,⽇本在旧金山和会上正式放弃对西沙,南沙群岛的权利时,法也并未采取任何行动。 由此可见,越南既无法从安南,也无法从法继承并获得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三,相关际条约并未确认越南对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主权 越南一直宣称,旧金山和会及《旧金山对⽇和约》已经确认了其对于西沙,南沙群岛的主权,这同样构成越南主张西沙,群岛主权的有力证据。越南声称:1951年旧金山和会上越南代表曾明确重申对西沙与南沙两群岛的主权,未遭到任何对或保留。 1952年签署的《旧金山和约》规定⽇本应当放弃对于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的权利,权利依据及要求,而这款规定⽇本放弃的权利应该属于越南。 我没有参加旧金山和会,但是,在和会召开之前我府发表声明,“华人共和在南威岛和西沙群岛拥有不可领的主权,不论英美对⽇和约有无规定及如何规定,均不受影响。”所以,越南的声明未遭到任何对或保留的说法并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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